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街,捕前住西安市雁塔区**院**楼**室,陕西秦瑜润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妻子石某夫妇以月息2分向陈某某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2月27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夫妇无力偿还,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交给陈某某6本房屋产权证书作为抵押担保并签订了阶段性担保协议,经查其中5本不动产权证号与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不一致,均为其伪造。
2018年11月3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人张某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赔偿陈某某律师费、担保费的民事判决。2019年4月9日,陈某某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张某某夫妇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在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西新街11号海星智能广场主7楼房屋处张贴执行公告,明确告知该处房屋已被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处房屋已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陆续收取租户吕晓军、陆涛等30人2020年租金共计702000元,并将收取的租金部分用以偿还其他债务、部分转移至其家人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套房屋产权证书;
2.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担保协议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官助理:马媛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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