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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陵县县城明珠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租住处,配置电脑、打印机、刻章机等设备,私刻各种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根据用户提供信息,制作大量虚假国家机关证件及身份证件,贩卖从中牟利。2019年8月16日,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的租住处查获伪造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印章508枚,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14本,盖有四川省等21省公安厅印章的空白户口簿297本,伪造的“中国石油大学”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52枚,伪造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6本,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4张、驾驶证22张,其他空白证件3240余本,章坯70余枚及制章设备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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