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路**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包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平邑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石子、砂土加工销售等业务,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该公司规避环保检查,掩饰非法运营,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平邑街道机关印务打字社伪造了一份平邑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公文,并加盖伪造的“平邑县环境保护局”电子印章,该份伪造公文后在环保检查中被收缴。
2、2013年6月14日早晨,王群(已判刑)在平邑县城万家福花园小区开车将小区居民王保圣撞伤后致死,王群逃逸,被告人张某某根据王群的安排,隐瞒事故真相,于同年6月17日到事故处理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王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赵洪喜等人证言;王群前科犯罪判决书、平邑县环境保护局批复议文件(伪造件)、张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为关联公司应付环保检查,被收缴;明知王群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但是徇私情,接受安排,向处理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王群,使王群长期得不到依法处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刚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卷宗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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