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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苗族,小学,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来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来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来某某**驾校教练,为了能使其本人和其他教练所招收的外籍学员快速办理驾驶证报名登记,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帮**驾校其他教练和自己的学员到湖北省来某某**镇**路“**”打印店内找兰某某(已判刑)、杨某梅(已判刑)办理伪造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张某某将伪造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一部分用于自己招收的学员进行驾驶证报名登记审核;另一部分交给委托他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的其他教练,用于这些教练的学员驾驶证报名登记审核。经核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驾校张某某共在“**”办理了约130张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其中张某某个人自用101张,为陈某某、张某东、覃某某等教练伪造29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经张某某、陈某甲、张某甲、覃某某、陈某乙、杨某甲、张某乙、姚某某、杨某乙等人确认的外籍学员名单、公安机关核实为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凭证”图片、微信转帐信息照片、外籍学员办理驾驶证流程等书证;2.陈某甲、张某甲、覃某某、陈某乙、杨某甲、张某乙、姚某某、杨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兰某某、覃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姚某某等人辨认张某某、张某某辨认兰某某、杨某丙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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