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集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7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成武县**集镇***行政村***村**路路北建有二层楼房。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定制了一份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于2013年1月10日向成武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明上加盖的“成武县南鲁集镇土地资源土地管理所”的公文无备案,与“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南鲁集国土资源所”印模明显不符,系伪造。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成武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頔
2017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集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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