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工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地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鹤岗市工农区购物中心找到刻章人,伪造 “鹤岗市三友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同日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电器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协议》。在履行合同期间,张某甲与华美电器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买卖合同纠纷,2011年10月12日浙江华美电器公司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鹤岗市三友家电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8日张某甲又使用伪造的“鹤岗市三友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某到德清县人民法院应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被告鹤岗市三友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美电器公司货款及利息等共计52万余元。张某甲为躲避债务潜逃。鹤岗市三友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不仅支付了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收款员雷金环罚款人民币5万元,还多次到德清县人民法院反映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现法院对该案中止执行。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销售合同、销售协议、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等;
2. 鹤岗市三友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的陈述;
3. 朱某某、雷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月红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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