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2019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解决其领取所承包工程产生的工资费用一事,伪造有挂靠关系的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使用,后经他人举报案发,公安机关将上述印章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两张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上“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内容为“哈尔滨市**建筑有限公司”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
3.证人孙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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