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伪造“北京**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印章、“郑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票专用章”各一枚。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55220****;保证人:孙某某,电话1851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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