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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组**号,住共青城市**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共青城市服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厚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全程代理招商合同》一份,约定共青城市服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厚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开发经营或拥有的商房产进行全程招商代理,被告人张某某代表江西厚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名。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普法长廊一流动刻章摊贩私刻“共青城服装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部专用章”一枚。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取招商客户诚意金时,在所出具的收据上加盖该印章,其中于2019年7月9日收取叶某某诚意金100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7月1日退回叶某某诚意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印影;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收据、全程代理招商合同、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用于收取租房诚意金,扰乱了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亚龙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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