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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 年12月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徐州**物流任职期间便利,伪造了的徐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印章。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董某某借款106万元,并在借条上加盖伪造的徐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印章,后董某某将徐州**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导致徐州**物流有限公司败诉,并偿还董某某钱款50万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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