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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8********,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江苏省沛县**镇*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09月25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1日

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承接中铁二十局二分部在成贵高铁7标段2分路(兴文县五星镇段)的路基附属工程施工,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衡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授权,私自伪造衡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之后,与中铁二十局二分部签订劳务施工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伪造衡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之规定,可以适用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曾学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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