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8********,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江苏省沛县**镇*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09月25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1日
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承接中铁二十局二分部在成贵高铁7标段2分路(兴文县五星镇段)的路基附属工程施工,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衡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授权,私自伪造衡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之后,与中铁二十局二分部签订劳务施工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伪造衡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之规定,可以适用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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