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区**路**号楼**单元**号。2001年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0 元(未执行);2019年7月24日因吸毒被卢氏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未执行);2019年9月26日被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未执行)。2019年12月30日收监执行。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在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21刑初81号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于2019年8月8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供了伪造的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患有胃癌。2019年11月23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出具的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上的印章属于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裁定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权制作事业单位印章,但为了逃避生效裁判执行伪造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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