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先后从一个微信昵称叫“藏宝洞”的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两本伪造的C1驾驶证。2017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上述两本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睢宁县元府路与天虹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驾驶证两本;
2.微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凯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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