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乡**街**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将李某甲向其提供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办理假证的李某乙,通过李某乙为李某甲办理假报到证1张,张某某收取李某甲人民币600元,支付李某乙人民币90元钱,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1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将李某丙向其提供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办理假证的李某乙,通过李某乙为李某丙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张某某收取李某丙人民币300元,支付李某乙人民币120元钱,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鲍玉彪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