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出售假印章,于2010年3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上线丁某某 (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张某某招揽客户,丁某某等人按照张某某提供的信息伪造各类证件,被告人张某某再卖给客户并从中赚取差价。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初 ,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惠农桥以220元的价格向殷某某出售一张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2.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惠农桥以17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一张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3.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无锡市梁溪区**饭店门口以7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出售一张伪造的倪健源的身份证。
4.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惠农桥以150元的价格向于响出售一张丁某某伪造的于某某的身份证。
5.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路**店以280元的价格向尚某某出售一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并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特种作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并买卖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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