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6********,汉族,大学文化,清镇市****工程有限公司系统维护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新州**村**桥**,现住清镇市**栋**楼**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罗某某律师。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淫秽视频、图片上传到其百度网盘中,利用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发展会员257个,收取会费10000余元,授予会员账号及密码,由会员通过网站链接百度网盘下载淫秽视频、图片浏览,以此传播淫秽物品牟某。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打击黄堵专项治理中,在清镇市**栋**楼**号张某甲家中将其查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建立的网站及百度网盘进行远程勘验,提取淫秽电子信息。2020年3月9日,经贵阳市公安局鉴定,有453个视频、6件图片系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2.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查检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4.检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某为目的,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528552****、133085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