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女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1-7-4。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小**”网络直播平台上以“诱**”为名进行直播,并将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按照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同年12月20日,张某某在该平台直播期间,以“赠送烟花进QQ群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并在收取樊某某赠送的虚拟礼物“烟花”后,将其拉入QQ群“水**”(群号7966**),向其传播淫秽视频。该群有成员177名,群文件内有21个淫秽视频文件。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长白西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0日,其通过“小**”直播平台向名为“诱**”的主播赠送虚拟礼物“烟花”后,该主播将其拉入QQ群“水**”,向其传播淫秽视频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
3.直播平台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以“诱**”为名在“小**”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远程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QQ群“水**”(群号796**)内有成员177名,淫秽视频文件21个。
5.案发经过表格、羁押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
检察官助理:吴皎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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