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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追 加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栋**单元**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A逍遥”(QQ号为:39637****)创建昵称为:“情谊  麒麟族  2000资源群”(群号6983****),其作为群主放任该群成员夏某某(泗阳县人,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侦查机关对该QQ群组进行远程勘验:该群成员1458人,卢东、被告人张某某使用QQ “念你成”(号码:320117****)以牟利为目的,在该群中发送疑似淫秽视频广告87部。经鉴定:其中84部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羁押证明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婷婷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看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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