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龙游县**镇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本人昵称为“随风飘”的微信(微信号wxid-6h6weuq4185x31)向姜某某、李某某、邱某某、舒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等人发送视频共计118部。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有108部为具体描绘性行为及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文件,认定为淫秽物品,其中79部为不重复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一只;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3.证人姜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龙游县公安局淫秽物品认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婉茹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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