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旺苍**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捕前住四川省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旺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H*****的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从旺某某东河镇环城中路“**鱼”店前路段出发,向东河镇**村租住房行驶。行至环城中路基督教路口处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H*****出租车的尾部,导致该出租车撞上前方停靠的未挂牌越野车尾部。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继续行驶。行至“栖岛家园”北侧路段处时连续撞上了路边绿化带和防撞锥,致车辆爆胎。其继续加速逃逸,在前方遇有横过马路的行人未减速让行而险将行人撞上。随后行至老物资局门口路段时,又撞上从彩虹桥向马家渡方向正常行驶的川H*****出租车左后车门。后其继续驾车向前逃逸,行至兴旺大道“红城首府”路口时,冲上右前方人行道,撞开挡车圆石球后又撞上了停在人行道上的川H*****越野车,因其车辆损坏严重方才停下。
后被告人张某某下车联系朋友吴某某来到现场,并用吴某某手机报警,称其女朋友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民警到达后被告人张某某和吴某某均谎称是吴某某驾车,民警随即对被告人张某某和吴某某进行了呼入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分别为32mg/100ml、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五次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57-88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车在城区主干道上行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旺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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