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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户,现住太和县城关镇**公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凌晨3时左右,在***酒吧娱乐的朱某某、乔某某因让酒吧DJ师季某某开音乐双方发生口角,后朱某某、乔某某在酒吧门前又对季某某辱骂、殴打,被人劝开后,与朱某某、乔某某同行的张某某驾驶停放在***酒吧门口的皖K*****黑色奔驰轿车撞向人群,将赵某某、孙某某、方某某三人撞伤,并将王某某的车牌号为皖K****3本田CR-V轿车的右前侧保险杠及右前大灯撞毁。经鉴定,赵某某、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田CR-V轿车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朱某某、乔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故意驾车冲撞人群,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及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九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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