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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栋**楼**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被告人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盐亭县云溪镇鸿宇广场旁与谢某某一同饮酒,酒后张某某在**超市大厅处被谢某某踢打。张某某因此心中不忿,在追赶谢琪至鸿宇广场“***”店外坝子时,张某某不顾周围人员众多的情况,强行扯下“****”烧烤摊的液化石油气罐,拧开阀门,手中拿着打火机作势要点燃。张某某将拧开阀门的液化石油气罐扔在地上,踢摔至鸿宇广场楼梯下坝子内,并不断脚踢液化石油气罐,使罐内液化气大量泄出,引发周围群众恐慌,后张某某被群众及民警现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全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五张,散页材料十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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