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洪力,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洪力乘坐贵B780**大型普通客车(该客运车辆往返于云南省昆明至盘州市老厂镇,途经红果、刘官、城关、珠东、马依)从昆明到城关。15时许,该客运车从刘官高速收费站出站时,因春节期间城关交通拥堵,司机唐某某要求乘客在刘官或者城关快速通道下车。张洪力要求退票未果,在车辆重新起步行进至狗场坡大桥上时,到司机位置抢夺客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偏离行驶路线,后驾驶员唐某某紧急制动,将车并停靠在快速通道,车上乘客未伤亡,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张洪力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洪力供诉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车辆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洪力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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