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8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平度市**街道**村**号。2003年7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街道办事处青岛路与锦州路**路北,盗窃非机动车道内的窨井盖4块。
2.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街道办事处青岛路与锦州路**路南,盗窃非机动车道内的窨井盖9块。
3.2020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区温州路,盗窃温州路东西两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窨井盖13块。
4.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区温州路,盗窃温州路东西两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窨井盖11块。
5.2020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区温州路,盗窃温州路东西两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窨井盖8块。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倩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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