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路**号**室,自由职业者。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EVCARD”网络平台租赁了上海国际汽车城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沪******的白色别克牌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运营。2019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与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的别克牌商务车在古羊路翠钰南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为保证道路正常通行,让事故车辆行驶至路边。因被告人张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已先前被公安机关暂扣,此次事故系无证驾驶。据此,被告人张某甲为逃避事故处理导致的法律后果,未听从公安民警指令并驾车沿古羊路向古北路方向逃逸。被告人张某甲逃逸时正值下班高峰时间,逃逸过程中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违法逆向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穿越古羊路古北路口时,与敖某某驾驶的沪******正常行驶的别克牌商务车再次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继续驾车逃逸,后将车辆遗弃至路边,并逃离本市至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暂住处。2020年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暂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古羊路翠钰南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听从公安民警指示,加速逃逸的事实。
2、证人蒋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在古羊路翠钰南路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公安民警处置过程中加速逃逸的事实。
3、证人敖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其在古北路上正常驾驶车辆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并撞到其车辆,以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逃逸的事实。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眼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加速逃逸的事实。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共造成车辆物损人民币人民币30285元的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逃逸时正值下班高峰时间,逃逸过程中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违法逆向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造成事故并继续逃逸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案发时其驾驶证已被扣留的事实。
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学松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