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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还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载其妻子于某某在兰陵县南桥镇后湖寨村乡村公路行驶时,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争吵,张某某自己从车上跳下,任由车辆行驶并发生碰撞后坠入路边排水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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