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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137

被告人张**,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康城花园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8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2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一饭店内喝过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一汽奔腾SUV在八一西路八一桥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撞倒后继续驾驶车辆沿长征路向北高速行驶,又在长征路外八县饭店门口将正常骑乘电动自行车的张*、李**撞飞,后被告人张**继续行驶在民主路与长征路交叉附近撞倒骑电动车的张**后又撞到停在长征路与民主路交叉口东北角工行门口的郭*的本田CRV越野车和徐**的尼桑轩逸轿车。致使王**、张*、李**、张**受伤住院,郭*和徐**的车辆严重受损。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案发时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123mg/100ml。

2、2018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车辆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发生多起事故,商丘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巡防民警任**赶往现场进行处置,任**接到警情后带领协警景**、王**迅速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询问准备将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张**带离时,张**用拳头对民警任**、协警景**、王**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任**、王**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彭*的证言;3、被害人王**、李**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供述;5、鉴定意见;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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