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身份证号码:5104031986********,户籍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巷**号**栋**单元**楼**号,群众,个体经营。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奥迪A6,载着儿子、郑某某、常某某、袁某某、刘某某从河石坝转盘往上驶进了清乌复线并往清香坪方向行驶,在金沙来酒店路段,遇到了西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此设卡夜检。张某某因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车上超员,害怕被警察抓到处罚,便驾车逆向加速冲卡。常某某、袁某某等人看到后,极力要求下车,张某某驾车从蓝湖红绿灯路口转下行驶到了星锐时代二平台处的瑞云菜市场路口后,常某某、袁某某、刘某某下车,张某某又驾车到东盟国际大酒店旁边的停车场入口路边停下,西区交警大队警车随后赶到,交警准备对张某某驾驶的川******奥迪A6进行检查时,张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驾车强行逃离现场并把执勤辅警邓某某拖拽6-7米后,导致邓某某倒地滚翻,经二医院诊断:邓某某右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天网监控视频、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冲岗、拖拽正在执勤的民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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