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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住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衡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舒某某、于某某、谷某某等人在衡阳市石鼓区办公室、客房等地向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获利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舒某某(外号“珍珍”)向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彭某某支付200元左右的嫖资给舒某某,舒某某事后帮被告人张某某充值了50元话费作为介绍费。

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于某某(外号“小月”)向彭某某提供了三次卖淫包夜服务,彭某某每次支付嫖资1000元给于某某,于某某事后每次给200元介绍费给被告人张某某。

3、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谷某某(外号“娜娜”、“东北妹”)向彭某某提供了卖淫包夜服务,彭某某支付嫖资1000元给谷某某,谷某某事后给200元介绍费给被告人张某某。

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单元**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舒某某、于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检察官助理:罗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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