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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0********,汉族,初中文化,**KTV**,住本市**街道****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街道**花园****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6月18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张某某”的微信招揽嫖客后,介绍卖淫女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在本市**街道**城**幢**室、本市**大酒店**楼一房间等地先后向刘某某、余某某等5人卖淫5次,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微信招揽到嫖客刘某某后,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在本市**街道**城**幢**室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400元。

2.2019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微信招揽到嫖客余某某后,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在本市**街道**大酒店**楼一房间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00元。

3.2019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以微信招揽到嫖客何某某后,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在本市**镇**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卖淫1次。

4.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以微信招揽到嫖客幸某某后,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在本市**街道**城**幢**室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幸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400元。

5.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以微信招揽到嫖客张某某后,介绍卖淫女沈某某在本市**街道**商住楼**单元**室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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