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介绍两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并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将嫖娼者送往卖淫女居住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且从中获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颖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