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微信昵称为“瑶瑶”的男子(另案处理)自2019年11月28日起,在本市海珠区叠景路**广场B栋、D栋,为卖淫女陈某某、谢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嫖客。“瑶瑶”负责订好酒店房间、寻找嫖客和收取嫖资。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安排卖淫女在房间等待,并将嫖客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从“瑶瑶”处收得嫖资人民币14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500元,卖淫女陈某某分得人民币900元。卖淫女谢某某尚未进行性交易便被抓获。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叠景路**号**广场D栋**公寓**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扣押小米牌黑色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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