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跑滴滴车时,以派发招嫖卡片的方式介绍卖淫,每成功介绍一次收100元提成。
1、2019年6月29日18时,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微信号:wxid**5q12)向证人孔某某(微信号:kz**hd)(另案处理)介绍了一名卖淫女子到东莞市麻涌镇**酒店506房进行性交易。后孔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卖淫女子支付了1200元嫖资。
2、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微信号:wxid**5q12)向证人袁某甲(微信号:yj**35)(另案处理)介绍了一名卖淫女子到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路**巷**号)袁家中进行性交易。后嫖袁某甲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卖淫女子支付了1150元嫖资。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孔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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