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旅社,住宣城市宣州区**新村小区**幢**单元**室。因未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先后于2011年11月30日、2016年6月1日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各罚款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3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小宾馆内,介绍卖淫女梁某某与嫖客查某某、卖淫女曾某某与嫖客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在宣城市鑫浩商务宾馆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5.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贤海

检察官助理:皮艳华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