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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22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17岁)、曾某某、以及微信名“cp学生妹刚下海朵儿可外8借用”(微信号:che****8ff)的女子(均另案处理)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名“y小风”,微信号Ano****Ty22)在本市常平镇通过微信群“常平【水云阁】艺术传媒”添加未成年卖淫女吴某某的微信,当日4时至6时期间,张某某通过约定时间、发送定位、确定嫖娼等方式促成吴某某卖淫,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收取介绍费200元。

202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常平镇(微信名“y小风”,微信号Ano****Ty22)通过微信群“常平【水云阁】艺术传媒”添加卖淫女曾某某的微信,当日4时至6时期间,张某某通过约定时间、发送定位、确定嫖娼等方式促成曾某某卖淫,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收取介绍费20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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