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00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宾馆旁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微信号wxid_********cf2s22)询问有没有小姐介绍,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女,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介绍何某某(女,2006年9月12日生)给周某某,张某某和周某某商量好价钱后,被告人张某某与程某某带何某某到周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酒店开的513号房卖淫,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嫖资1600元给张某某人民币。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天天海鲜”吃宵夜的时候,把卖淫女张某甲介绍给一个男子,张某某收了几百元现金作押金,之后由该男子带张某甲去宾馆开房嫖娼。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忠胜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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