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捕前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街道**路**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从2019年12月开始,多次作为聊天员使用樱桃丸子(微信号:toto*****)等多个微信账户与嫖客聊天,进而介绍卖淫女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潮漫酒店、宜尚酒店等酒店房间内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从中抽取提成共计29535元。
1、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乙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宜尚酒店1711号房内为陈某丙提供性服务,陈某丙支付嫖资600元;
2、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潮漫酒店1427号房为汪某某提供性服务,汪某某支付嫖资900元;
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郑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潮漫酒店1302号房内为宋某某提供性服务,宋某某支付嫖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及手机备忘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汪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物证手机4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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