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乡**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与违法人员李某某达成约定,由胡某某提供一名未成年“处某某”给李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李某某支付15000元人民币。随后胡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到东莞接送卖淫违法人员顾某某(女,15岁)到宝安区福永街道**电影院公寓**房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顾某某后,要求顾某某提供性服务之后收取15000元嫖资。2019年7月23日凌晨1时2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电影院公寓**房内查获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李某某和顾某某,并将在附近接应涉嫌介绍卖淫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李某某和顾某某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由于顾某某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对该行政处罚不予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0个月至1年4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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