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徐某某(另案)在临海市介绍王某甲、何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至少二十余某某,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何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彭某某、郑某甲、王某乙、马某某、吴某某、汤某某、郑某乙、陈某甲、周某某法、王某丙、陈某乙、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严灵光
检察官助理:郭升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外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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