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月 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另一名摩托车搭客佬(在逃)介绍了卖淫女李某某及另一名卖淫女(在逃)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4号汉庭酒店8821房,以做爱一次300元的价格,上门向嫖娼人员吴某甲、吴某乙提供卖淫服务。当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娼人员吴某乙完成性交易后,即被民警现场抓获。

2020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在逃同案人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