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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一个吻”(另案处理)的业务员介绍嫖客,后介绍以及搭载卖淫女H某某(中文译名:黄某某,越南人)、“A THAO”(中文译名:阿婷)、“A LINH”(中文译名:阿林)到业务员的指定的位置本市凤岗镇的客栈、宾馆进行性交易,并将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卖淫女收取嫖资,分别收取嫖资750元、800元、800元。后张某某发给业务员390元。张某某搭载H某某(黄某某)到本市凤岗镇雁田村**工业城**栋路口等待业务员联系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扣押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H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勘查、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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