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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洮南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层**。因介绍卖淫行为,于2016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层**等地,分别介绍李某某(男,31岁,河南省人)与谭某某(女,37岁,陕西省人)、贾某某(男,23岁,北京市人)与谭某某、任某某(男,45岁,陕西省人)与迟某某(女,32岁,江苏省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辉

检察官助理:郭  蕾

2020年1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收款码卡片1个、记事本1本、手机3部;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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