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3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潘王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直行的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某某因重度胸部外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99531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