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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告人张**,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0515****,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现住镇平县书香苑小区。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鄂FT3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镇平县菩路城郊乡舜王庙附近土路倒车时,与行人刘*相撞,造成刘*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628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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