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4月2日日出生于**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0********,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莘县**路**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娟娟
检察官助理:吴增慧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6393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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