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27分,被告人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悬挂皖A65297号牌),沿长丰县青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丰县下塘镇南圩村汤小庄组路段,车辆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私下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成安义、李玉平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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