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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罪)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住海宁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凤凰路由南往北超速行驶至凤凰路枕江路口地方时,与沿枕江路由东往西超速行驶至该路口且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被害人危某某驾驶的嘉兴C6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及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危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危某某因该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肠破裂,并经手术治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销售合同、车辆合格证书、车辆防盗登记备案详情、车辆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人体检验记录、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民警沈晓斐、楼海阳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且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仍予以驾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湘绮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2804****;

2.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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