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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罪)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G****号农用自卸运输车从徐某某曲界镇愚公楼往徐某某南华农场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30分许,途经徐某某下桥镇下桥农场一队路段处时,由于车后拦板甩出时,与对向由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不知情情况下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16日,张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3日,张某某家属赔偿韩某某家属人民币20.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和解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车辆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建议对扣押车辆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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