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址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6时34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沪D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动不合格),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G228线3298Km与老223线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南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季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52********,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季某甲当场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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