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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张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2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RF****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从新丰县梅坑镇华溪村沿105国道往新丰县城方向行驶,途径105国道2416KM+900M新丰县梅坑镇徐坑村路段,左转弯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与左边路外外护墙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雷雨兰

                              2020年8月25

                                 

附件: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散件若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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